(2015年4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德州市委市府“八条禁令”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作纪律是指教职工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
(1)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
(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3)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4)工作日中午饮酒;
(5)不服从学校管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参加校外非公益活动、报考应聘外单位工作岗位;
(6)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第四条所列九项行为及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条 对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3)给予记过处分;
(4)降低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免除行政职务;
(5)情节严重的,限其调离或予以辞退,自通知之日起至落实新单位前,第一个月工资发100%,第二个月发70%,第三个月发50%,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第四条 各年级、部门要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凡涉及考勤、例会、教研及教学常规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有检查有记录。对本年级、部门出现的各类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或妨碍查处的,追究年级、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年级、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1)通报批评,责令检讨;
(2)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3)取消评优树先资格;
(4)免除现有职务。
第五条 每学年教职工岗位聘任之后,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工作,学校将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5款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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