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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