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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教学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htk  发布时间:【2014-3-28 10:28:51】  文章录入:htk  浏览: 9078 次

试析教学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

      教学过程中主客体关系的研究是进行教育改革的理论基础,同时是探讨教育本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认识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以及教学内容诸要素的地位和作用,它反映着人们不同的教育指导思想的理论分野,也反映着人们对教育本质的认识水平和状况。这方面研究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有四种主要的不同观点。
  一、教师主体观。
  这种观点认为,教师是教育者,是教学过程的主体;学生是受教育者,是教学过程的客体,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是完全消极被动地接受外来影响的客体。这种教育思想指导下的教学活动极大地压抑和破坏了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个性的发展。
  二、学生主体观。
  这种观点主张学生是教育过程的完全主体,一切教育活动都要围绕儿这个中心旋转。教师要放弃向导和指挥官的任务而充当一名看守者。持这种观点的人把学生看作是能够完全决定整个教育过程和结果的主体,完全排斥了教师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进步意义,但是片面的。
  三、学生主客体双重性观点。
  有的研究者认为,学生同时具有主体性和客体性两重属性,并且,随着学生自身的成长,这两重属性彼此消长,形成一个动态发展的模式。具体说来,学生在学习前期主体性最低,而客体性最高,经过小学、中学和大学,到研究生时期主体性达到最高,而客体性则降为最低。这种观点把学生的地位看作一个由客体到主体不断发展的过程,因而具有折衷主义倾向。
  四、双主体观。
  这种观点看到了教师主体观和学生主体观的片面性,力求通过对教学过程中老师和学生活动特征的分析,得出一种全面辩证的结论。它认为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从教授过程看,教师是主体,从学习过程看,学生是主体,两个主体可以同时并存。但在具体表述中,各个研究者对这两上过程各自的客体的看法是不尽一致的。我认为双主体的观点是非常可取的,本文就双主体观的某些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见解。人们常讲,教学过程是由教师、学生和教学内容三大基本要素构成的,而探讨教学过程中主客体关系的目的就在于从教育哲学高度来揭示出实现教师、学生和教学内容三者最优化配置,从而保证教学活动的高质量。
  一、学·学生·学习内容
  现代教学论研究多把教学过程分为教授#单一的教过程和学习过程。这两个过程是一个复合活动过程的两个方面,它们可以有机地统一于一个复合过程中,一般情况下,这两个过程是同时进行的。依据内外因关系原理我们知道,学习过程的发生必然是在学生主观意志作用下才可能实现的。教师启发诱导,家长的管教训斥,考试的竞争压力都只有在转!"化为学生内在的自我需要时,才能使学生真正开始学习过程。学生是以自己内心意志来处理自己学习活动的,因此,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既然学习过程是包含在教学过程之中的,那么,学生主体活动#学习$的客体#学习内容$只能是由教师依据教材和大纲而制定的教学内容。简言之,与学生主体相对应的客体是教学内容。应该着重指出,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和学习内容是一致的。
  二、教·教师·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中的教授过程是教师有目的地处理教学内容的一种活动过程,教师是教授的主体。现在很多人仍把学生视为教师主体活动的对象客体,但是,这种观点还是颇值得推敲的。首先,如果我们把学习比作是一种精神性的消费活动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教授活动视为一种特殊的物质性的生产性活动。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把教授活动理解为一种教学内容的创作过程或创作过程的复现过程#现代电教技术已经能够做到把教师所创作的教学内容物质化地保存下来。教授活动包括演讲、书写、操作和组织等一系列输出性活动,具有不可逆性。因此,教授活动的客体只能是客体,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反过来成为主体。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当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把学生看作教师主体活动之客体的做法显然是与这条原则要求相矛盾的:学生当然不能作为教学过程中教授活动的主体。
  事实上,如果我们把学生作为教授活动的客体,那么,这就不仅意味着学生不能作为教授活动的主体,而且意味着学生也不能作为学习的主体。因为教和学不是两个前后相继的过程而是两个同时融和的过程。教师把学生作为客体来教而同时学生却在以主体资格来学,这是自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主体地位根本就无法实现。其实,我们之所以要明确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就是因为我们要使教师认识到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是一种活动主体而不是教授活动的客体。把学生当作主体来教而不是当作客体来教,这正是现代教学民主思想的精髓。综上所述,学生不能是教学过程中教的客体;作为教师的主体活动,教授活动的客体只能是教学内容。
  三、学生·教师·教学内容综上所述,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主体,其相应的客体是教学内容#或学习内容$;教师是教授过程的主体,其相应的客体是教学内容。这样,这两个主体活动便拥有一个共同的客体即教学内容,这就使两个主客体活动产生了交叉关系。对于教学过程来说是具有生命性意义的,是教学活动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之所在,它也是教学过程中教与学有机统一的基础。两上主体活动的交叉关系是活动的主体之间关系形成的基础。这种关系也是一种主客体关系。但是,与前面提到的教师与教学内容、学生与学习内容的主客体关系不同,这是一种建立在社会学原则基础之上的互为主客体的交往关系。在这种社会交往关系中,师生双方都各自把自己的一方看作主体,把对方看作客体。师生之间的交往活动包括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学习、相互配合等。在这些活动中,师生双方都是互为客体的。
  四、教学过程中的双重主客体模式
  从上述所有分析中,我们得到了两种不同的主客体关系模式。一种模式是从活动的角度来考察的,另一种模式是从交往的角度来考察的,即师生之间互为主客体的社会交往关系。这两种主客体关系模式是密切相关的,但又是不可等同的。后者是从前者中派生出来的,它的存在依赖于师生两个主体活动的交叉关系的存在。反之,前者的顺利进行和发展依赖后者的协调和保障;后者的和谐、健康与否会极大地影响到前者主体活动的水平、方式以及效率等。由此可见,这两种不同的主客体关系模式是处在不同层次上的,后者是建立在前者活动基础上的,并且对前者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因此,二者的辩证统一形成了一种双重主客体关系模式。总之,我们的所有分析都是针对严格意义上的教学过程而言的,我们澄清教学过程中各个主体的地位的目的在于重视和调动各个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明确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使师生的主体活动相互促进、相互渗透,在民主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教学过程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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