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校概况  学校概况
【学生管理】德州二中学生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德州二中  发布时间:【2022-6-25 8:17:29】  文章录入:杨凯  浏览: 2991 次

德州二中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警戒违纪学生,提高育人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生违犯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教育惩戒、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受处分时限为一年,期满视该生表现可确定解除或延长处分。延长期内该生表现仍不好,则不予解除处分,并记入该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进行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1、早读、上课、自习在教室内睡觉、吃东西、闲聊等;

2、不按时静校,午晚休迟到、说话、随意进出宿舍或教室等;

3、校内骑车、不穿校服、不戴校牌等;

4、不按学校规定区域存放自行车;

5、无故不参加学校升旗、集会等集体活动或不遵守集体活动纪律;

6、上课期间(包括体育课、特长生专业课)在教学楼或校园走动;

7、下课期间在教学楼内玩各种球类;

8、烫发、染发、涂口红、纹身、女生留披肩发、男生蓄长发、佩戴首饰(项链、耳环、戒指、耳钉等);穿奇装异服或穿拖鞋和背心进入学校和教室;体育生在非训练期间着训练服进入学校和教室。

9、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处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事先告知家长。

1、 一周内迟到、早退达3次,旷课达5节;

2、 上课违纪且不服从教师管理;

3、早读、上课、晚自习在教室内睡觉、吃东西等违纪行为,累计每周2次;

4、不按时静校,午晚休迟到、说话、随意进出宿舍或教室等,累计每周2次;

5、校内骑车、不穿校服、不戴校牌等违纪行为,累计每周2次;

6、不按学校规定区域存放自行车,累计每周2次;

7、无故不参加学校升旗、集会等集体活动或不遵守集体活动纪律,累计每周2次;

8、上课期间(包括体育课、特长生专业课)在教学楼或校园走动,累计每周2次;

9、下课期间在教学楼内玩各种球类,累计每周2次。

第六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由家长在家进行教育或管教),由年级处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事先告知家长。同时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年级主任、学生工作处主任、分管德育副校长)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1、考试作弊;

2、男女同学交往过密;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

4、故意损坏公物;

5、攀爬学校围墙出入校园;

6、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7、有吸烟(含电子烟)或喝酒行为;

8、在教职工批评教育时,不虚心接受批评,顶撞教职工;

9、沉迷网络;

10、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11、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12、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13、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由家长在家进行教育或管教)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留校察看处分必须由学生工作处、年级处共同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事先告知家长。

1、考试严重作弊(有作弊史或替考);

2、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行为不端,影响恶劣;

3、在校内外与同学打架;

4、有吸烟(含电子烟)或喝酒行为累计每学期达2次及以上;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

6、在宿舍内私接电线、私用电器或点蜡烛;

7、在教职工批评教育时,态度蛮横,行为不端,出言不逊,情节严重者;

8、住校生夜不归宿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事先告知家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在校内外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或在校外滋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恶意围攻、打骂教师;

3、在宿舍内私接电线、私用电器或点蜡烛,造成严重后果;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7、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8、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9、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10、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11、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九条:对学生使用手机的管理,依据《德州二中关于规范学生使用手机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约谈制度

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年级分管副主任负责谈话;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年级主任负责谈话;受到开除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主任负责谈话;谈话记录由学生工作处留存。

第十二条:教育保护辅导机制

学校建立由德育副校长、学生工作处主任及副主任、年级主任及德育副主任、班主任和心理教师组成的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小组。对于受到处分且有需求的学生,进行专门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三条:申诉制度

学生对教育惩戒、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附则

两次警告处分合并为一次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合并为记过处分;两次记过处分合并为留校察看处分,已有留校察看处分,无论再受到任何级别处分,均合并为开除学籍处分。

2022年6月

上一篇:【学生管理】德州二中校服、军训服管理办法 下一篇:【学生管理】德州二中学生请假制度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156号 邮编:253013
COPYRIGHT © 德州市第二中学 技术中心

鲁ICP备190520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