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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德州二中  发布时间:【2021/11/2 9:21:09】  文章录入:胡廷奎  浏览: 3530 次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该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要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活泼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生产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标破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7、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三、对需要购进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本单位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四、建立商品进货台帐及时登记进销货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渠道、发票。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可追溯来源的依据。如实登记所经销食品的名称、厂名、厂址、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批号等内容。对标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必须登记国家法定机关批准文号或产品质量认证标识。

五、本单位购进的销售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应统一保管,不得涂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备接受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七、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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